拋棄繼承應【當機立斷】切勿【優柔寡斷】
分類:買賣房屋須知
2008/06/05 22:40
一、案由
有一位林先生九十三年底太太突然暴斃,一時有如六神無主失了樣不知道該如何!!!除哀傷他開始擔心起他太太債務狀況…..???不出幾天一些生前太太常相聚姊妹淘獲悉死訊,口耳相傳才得知太太為玩股票不惜偷偷向友人告貸不少,也向金融機構融資。生前一切財務處理全由太太掌管,一時到底實際債務有多少也理不清,只知必然是一黑洞。
為此申辦繼承登記,到底應以「限定繼承」好呢?抑或是「拋棄繼承」?或按「法定繼承」?「分割協議繼承」?但目前所住不動產是登記在太太名下,也是自東部北上創業辛苦建立的家。如果沒有這個家,那他和兩名子女又將何去何從?以致陷入矛盾,不知如何取捨是好???
二、申辦過程
A,按原 林 先生有意以「限定繼承」來申辦,即認同不失為一較好選擇,因債務顯然超出遺產,況採用「限定繼承」又不影響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而是限以遺產經法院分配來清償債務。孰知 林 先生認知與事實有異,他以為繼承人應自繼承日開始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只是一形式而又 能擁有 太太留下目前一家三人溫暖的家。經 趙坤麟 先生以專業提供他正確常識,一旦主張「限定繼承」,而且確定債務高於遺產,債權人與金融機構必定會向法院參與遺產分配,讓不動產最終必將被拍賣處分來償還債務,但以該不動產被拍賣所得價款來分配為限。換言之,該不動產既經拍賣即歸屬拍定人所有,除非拍定人願出租給繼承人,否則所有權與使用權即不再屬於繼承人。因 林 先生仍心存擁有該久住溫馨的家,果真主張「限定繼承」必然所住的家將被法院處分清償太太留下債務,因而認清「限定繼承」真意後乃放棄主張。
B‧次求「拋棄繼承」;既然「限定繼承」不能再擁有自己住的家,且經家人分析利弊,喚醒 林 先生應面對現實,最壞打算應有放棄這個家的心理準備。筆者也提供參考,拋棄不應限以配偶 林 先生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篇俱足,也應將第二順位之父母與第三、四順位之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全部都向法院辦理拋棄才能達到拋棄之效果,否則債務禍延其他順位之繼承人顯屬不妥。經依法分析提供 林 先生抉擇,他認為拋棄會那麼麻煩還得驚動其他家人,又不能再保有該房子,也就再放棄「拋棄繼承」之念頭。
C、最後他告知筆者,希望將該不動產登記給他女兒持有,而由他取得公司股份的繼承方式,最起碼還能擁有這個家,但筆者提醒他,銀行或民間債務仍難逃要有心理準備。果真不出幾個月,債權銀行為確保其債權不惜興訟而以勝訴取得拍賣該不動產。繼承人既享有權利。就應承擔債務, 林先生懊悔不已!
D‧筆者是以專業角度將各種狀況依法提供給當事人抉擇,決定權是當事人,一旦決定筆者自依其意願申辦。
夢中的屋於2008/06/05 22:45 回應
三、分析
1、依筆者探求本案得失,在於 陳 先生想繼續占有不動產,卻又不想承擔太太留下銀行或民間債務,一開始其心理不健全心態始終存在。殊不知「偷雞不著蝕把米」,懊悔已晚。
2‧筆者籲請讀者,無論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應當機立斷,切勿優柔寡斷心存僥倖。法律既有保障繼承人權益,尤其凡事都應勇敢面對問題,切勿把別人當傻瓜,或心存不一定會發生心態。
3‧本案宜以「限定繼承」方式不失為較要適繼承,除可不必驚動其他法定繼承順位之繼承人,也可避免因「拋棄」反而給其他親人驚嚇。但處理事情應理智果斷,不應心存貪念或推諉不負責任心態,否則遺憾終將不斷,反得不償失。
四、參考法令
一、民法繼承編。
二、強制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須知。
四、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五、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六、土地登記規則。
2008年6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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