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 星期二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辦法須知!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辦法須知!
分類: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2008/05/31 01:16
一.何謂自用住宅用地? 依土地稅法第九條現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户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二,適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具備那些要件?(1)設籍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應在自用住宅用地辦竣户籍登記。換言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含尊親屬或卑親屬)中之任一人以上,應將户籍遷入該自用住宅地上之建物內‧並需要土地所有權人自已設籍使用,亦即辦妥遷入設籍即可‧非必須居住使用。再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並無辦户籍登記應限制多久期限才符設籍規定‧一般依實務只要在出售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立契日之前一天完成遷入設籍即已足。
(2)面積限制:
自用住宅用地、應以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約90.75坪)部分及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211.75坪)部分始得適用。
(3)使用限制;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粗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4)次數限制: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三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0986-68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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